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進華 原告 張鳳琴 被告 陳穗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