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496號原告 柯智源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告 王來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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