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245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1633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子仰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1633號),前因認被告恐另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加重竊盜犯行,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現於核閱全卷事證後,認其無另構成加重竊盜犯行,是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敏玲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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