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4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福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3716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福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黃福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8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竊盜案件,於95年10月1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54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95年11月20日判決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5年12月29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7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6年2月9日判決確定,上開2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96年7月12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竊盜案件,於96年1月2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96年
2月26日判決確定;後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6年4月16日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1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96年5月3日判決確定;後因竊盜案件,於96年7月17日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5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日,96年8月20日判決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14日假釋出監,並於99年4月
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0年5月15日上午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4段126巷12號1樓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吸其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 於100年5月18日2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過圳街口查獲,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2.0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福順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命1包(淨重2.0公克)足資佐證。被告為警查獲採集之尿液檢體,經檢驗結果,確實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之事實,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錄表1件在卷足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之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第二級毒品非但對其個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且亦對國內治安形成潛在威脅,惟被告犯罪後已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0公克)及包裝塑膠袋1個(尚有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析離秤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俊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