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訴人 昂蕙萱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洪佳楓
洪佳樺 (原名 洪苡榕
洪正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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