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9號上訴人 阮科銘
阮靜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眉秀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4,993元【計算式:10,700元(土地公告現值)×75.99平方公尺(面積)+131,900元(房屋課稅現值)=944,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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