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733、9426、9641、9642、10249號、112年度偵字第17
6、411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835、101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明可預見將自己所持有於金融機構申辦之帳戶資料交與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58分許,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傳送與暱稱「 老湯 」之人。嗣「老湯」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明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偵26號卷第23-25、83-87頁、偵35號卷第63-67、245-249頁、本院卷一第67-68頁、本院卷二第7
7、86頁)、本案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轉帳帳戶資料、扣案被告OPPO手機數位採證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8日函及所附申請網路銀行資料、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警75號卷第107、109-139頁、警34號卷第145頁、警87號卷第189頁、本院卷一第155-310頁、本院卷二第33、35、37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仕正移送併辦,檢察官劉達鴻、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理由匯款時間/金額證據1 吳梵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0日,以LINE暱稱「投資達人 老郭 」向吳梵羽佯稱:加入LINE暱稱「Ada- 劉婷婷 」為好友,「Ada-劉婷婷」再將吳梵羽加入「播股通金交流會」群組,邀集吳梵羽下載GTI交易所之APP參與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吳梵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1年4月27日12時46分:3萬元吳梵羽警詢時之證述(警75號卷第89-92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75號卷第141-190頁)2 陳曼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以LINE暱稱「 林舒嫻 -助理」向陳曼萍佯稱:加入「 郭誌斌 (散戶聯盟)」群組,參與PMSA投資交易平台獲利頗豐云云,致陳曼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6日12時32分:70萬元陳曼萍警詢時之證述(警34號卷第31-39、41-42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34號卷第65、69-108頁)3 張嘉雯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1日,以LINE暱稱「郭誌斌」等帳號向張嘉雯佯稱:加入其所創設之股票及黃金群組後,參與SavantGlobalAPP之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張嘉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及轉帳。111年4月26日10時57分:20萬元111年4月27日12時36分:3萬元張嘉雯警詢時之證述(警87號卷第405-408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87號卷第429、431頁)4 崔新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2日19時許,邀集崔新利加入LINE群組「股海登峰造極交流中級班」,並向崔新利佯稱:參與PMSA投資交易平台獲利頗豐云云,致崔新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1年4月27日10時17分、19分:5萬元(2筆)同日10時33分:10萬元崔新利警詢時之證述(警50號卷第3-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帳戶明細翻拍照片(警50號卷第19頁)5 余智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 林旭升 」、「 陳安安 」等帳號,邀集余智光加入LINE群組「高淨值3期操作群」並向余智光佯稱:參與PLCG投資交易平台獲利頗豐云云,致余智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7日10時16分:147萬4241元余智光警詢時之證述(警97號卷第1-2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彰銀匯款回條聯(警97號卷第9、15頁)6 陳麗里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郭誌斌」向陳麗里佯稱:參與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陳麗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6日9時57分:10萬元陳麗里警詢時之證述(偵17號卷第268-27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7號卷第17-144、149頁)7 張詠 禔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日前某日,在臉書張貼「有一檔飆股訊息,如有興趣請點擊連結加入好友領取該檔飆股資訊」之訊息,嗣 張詠禔 瀏覽到該訊息後陷於錯誤,遂加入暱稱「郭誌斌-散戶軍團」的LINE,對方乃佯稱:目前股票多為空頭走向不好操作,可一起投資更容易獲利的黃金期貨云云,致張詠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5日19時38分:15萬元張詠禔警詢時之證述(偵35號卷第117-118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截圖(偵35號卷第119-135頁)8 林憲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前某日,透過LINE邀林憲龍加入「股海(登峰造極)」群組,並以暱稱「郭誌斌」、「林舒嫻」謊稱:下載PMSA的APP,存款到客服人員指定的帳戶即可操作云云,致林憲龍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6日11時18分:15萬元林憲龍警詢時之證述(偵35號卷第157-159、161-162頁)、網銀交易明細截圖(偵35號卷第167-169頁)9 葉信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以LINE暱稱「 郭德明 」、「Sunny」與葉信康結識,邀其至「SavantGlobal」交易平台投資股票,致葉信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5日16時:4萬元111年4月27日11時4分:5萬元葉信康警詢時之證述(偵35號卷第39-42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07號卷第87-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