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志豪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4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6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1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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