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7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2755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威帆
  被告     張永達
        店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27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台幣16,174元,及自107年8月21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
被告駕駛車號000000於民國105年7月29日17點40分所發生
之車禍經原告理賠後,原告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被告
請求。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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