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被 告 歐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