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惠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惠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惠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惠萍前㈠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8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0號、99年度花簡字第4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10月、4月確定,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因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04號、100年度訴字第31號、100年度訴字第1215號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9月、5月、9月、
5月確定,嗣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0年3月10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