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大聯盟小 瑪莉 」壹臺(含完整IC板壹片)及機臺內賭資新台幣肆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琴因賭博案件,前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6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2年度偵字第155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8月23日確定,至103年8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規定,聲請將扣案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即「彩金大聯盟小瑪莉」1臺(含完整IC板1片)及與在賭檯之財物即機臺內賭資新台幣4,050元等物,均諭知沒收。
三、經核,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附錄: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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