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光前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29日以
100年度易字第42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7罪、有期徒刑
4月,於101年1月21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1月2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12月20日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8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73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11月25日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2日以100審易字第7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1月17日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易字第9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5月22日確定。上開①至⑤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上開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3日。乃受刑人於103年11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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