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2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緩刑經撤銷;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7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自103年1月1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2月12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