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丁○○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1401號被告丁○○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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