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