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7年4月2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6,110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4月2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2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7年4月2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07,88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4月2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甲○○於91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91年9月30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6年1月30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149,750元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甲○○於92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2年4月8日起至96年4月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6年3月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9,774元及自96年3月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7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66110││││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6年1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99%計│││149750││││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甲○○│96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00%計│││19774││││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7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07885││││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6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49750││││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甲○○│96年4月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9774││││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