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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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告 江鍾秋英 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27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4,260元(計算式:6,390元×2/3=4,260元),則應徵收裁判費2,130元(計算式:6,390元-4,260元=2,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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