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九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