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31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午○○申○○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97
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結夥竊盜罪共拾捌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結夥竊盜罪共拾捌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申○○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結夥竊盜罪共拾捌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
一、丙○○前民國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9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5年度簡字第1922判決處拘役50日、95年度簡字第4679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7年8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7年9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午○○前於93年間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8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94年度簡字第6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於95年10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申○○前於95年間,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168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95年度易字第8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減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於97年3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丙○○、午○○及申○○均猶不知悔改,竟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結夥3人之加重竊盜犯意聯絡,於98年
1月3日至同年1月6日,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午○○及申○○,在臺南縣官田鄉南廍村32號「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南廍門市」及臺南縣○○鄉○○街○○號「全家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超商)六甲民生門市」等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共同竊取附表所示之癸○○等17人所有或管領如附表所示之酒類,得手後,部分供其等自行飲用,部分則變賣得款朋分花用。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午○○、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共同竊盜之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癸○○、戊○○、未○○、甲○○、巳○○、庚○○、壬○○、己○○、辛○○、寅○○、 林靜湘 、丁○○、乙○○、 李淑娟 、丑○○、辰○○、子○○於警詢指述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4
3張在卷足憑,足徵被告於審判中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又刑法上所謂結夥三人以上係指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一夥而言。把風行為,在排除犯罪障礙,助成犯罪之實現,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故亦係共同正犯而應計入結夥之內(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72年度臺上字第3201號、95年度臺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3人就附表編號一至十八之竊盜犯行,均以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在場,其行為分擔模式,或係3人均親自下手行竊,抑或推由其中1人把風,而由其餘2人下手實施竊盜犯罪,3人之分工情形均詳如附表所載,自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4款所稱之結夥3人相符。是核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十八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竊盜罪。再被告3人間就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竊盜犯行,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3人所共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3人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等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之年,不思謀取正職取得財物,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損及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丙○○有施用毒品、竊盜、贓物、午○○有施用毒品、竊盜、贓物、詐欺、申○○有施用毒品、竊盜等前科及執行紀錄,目前仍在監獄執行中等情,亦有其3人之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平日素行不佳,且於短期內犯罪行為遍及嘉義、臺南地區,有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3427號判決在卷可徵,本不宜輕恕,惟念及被告3人犯後至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並綜合考量其等分工之參與情形、所竊之物價值均非鉅、所竊取之酒品已悉數飲盡,及其上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刑法關於竊盜罪章之刑罰規範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本件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次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等人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財產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被告等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竊盜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以及實現刑罰公平性等情,分別合併定被告等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表:
┌─┬─────┬──────┬───────┬─┬───────────┬───────┐│編││││被│││││時間│地點│犯罪方法│害│竊盜所得之財物│宣告刑││號││││人│││├─┼─────┼──────┼───────┼─┼───────────┼───────┤│一│98年1月3日│臺南縣官田鄉│丙○○、午○○│陳│金門特級高粱酒0.6公升│丙○○、午○○│││下午5時44│南廍村32號│及申○○均下手│憲│裝2瓶、金門高粱酒38度│、申○○各處有│││分許│「統一超商│行竊。│德│0.6公升裝2瓶、金門高│期徒刑捌月。││││南廍門市」│││粱酒38度0.3公升裝1瓶││││││││(起訴書誤繕為2瓶)、││││││││金門特級高粱酒38度0.3││││││││公升裝2瓶(起訴書此部││││││││分漏載)。││├─┼─────┼──────┼───────┼─┼───────────┼───────┤│二│98年1月3日│臺南縣新營市│丙○○、午○○│林│中金門高粱酒0.6公升裝│同上。│││下午5時50│民治路202號│及申○○均下手│永│5瓶、小金門高粱酒0.3││││分許│「統一超商新│行竊。│水│公升裝4瓶。│││││北門市」│││││├─┼─────┼──────┼───────┼─┼───────────┼───────┤│三│98年1月3日│臺南縣柳營鄉│丙○○及申○○│蕭│金門特級高粱酒0.3公升│丙○○、申○○│││下午6時8分│柳營路2段3號│下手行竊, 鄭凱 │忠│裝3瓶、金門特級高粱酒│各處有期徒刑捌│││許│「統一超商柳│元負責把風。│凱│0.6公升裝3瓶、金門高│月;午○○處有││││營門市」│││粱酒38度0.6公升裝2瓶│期徒刑柒月。│││││││、高粱酒38度0.3公升裝││││││││2瓶、銀雀12年調和麥芽││││││││威士忌1瓶。││├─┼─────┼──────┼───────┼─┼───────────┼───────┤│四│98年1月3日│臺南縣新營市│丙○○、申○○│王│中金門高粱酒0.6公升裝│同上。│││下午6時許│新進路2段214│下手行竊,鄭凱│榆│2瓶、大金門高粱酒0.75│││││號「統一超商│元負責把風。│翔│公升裝2瓶。│││││裕新門市」│││││├─┼─────┼──────┼───────┼─┼───────────┼───────┤│五│98年1月3日│臺南縣新營市│丙○○、申○○│楊│金門特級高粱酒0.3公升│同上。│││下午6時30│中山路130號│下手行竊,鄭凱│竣│裝2瓶、玉山高粱酒0.6││││分許│「統一超商新│元負責把風。│勝│公升裝1瓶、小金門高粱│││││銀門市」│││酒0.3公升裝2瓶、高粱││││││││酒38度0.6公升裝1瓶。││├─┼─────┼──────┼───────┼─┼───────────┼───────┤│六│98年1月3日│臺南縣新營市│丙○○、午○○│林│中金門高粱酒0.6公升裝│丙○○、午○○│││下午6時45│民進路2段466│及申○○均下手│宜│6瓶、 軒尼詩 VSOP0.6公│、申○○各處有│││分許│號「統一超商│行竊。│儒│升裝1瓶。│期徒刑捌月。││││新新復門市」│││││├─┼─────┼──────┼───────┼─┼───────────┼───────┤│七│98年1月3日│臺南縣新營市│丙○○及申○○│林│軒尼詩VSOP0.7公升裝1│丙○○、申○○│││下午7時30│復興路636號│下手行竊,鄭凱│曉│瓶、 麥卡倫 0.7公升裝1│各處有期徒刑捌│││分許│「統一超商營│元負責把風。│佩│瓶、金門高粱酒58度0.75│月;午○○處有││││新門市」│││公升裝2瓶(起訴書此部│期徒刑柒月。│││││││分漏載)、金門高粱酒58││││││││度0.6公升裝1瓶、金門││││││││高粱酒38度0.75公升裝││││││││1瓶、玉山高粱酒0.3公││││││││升裝1瓶。││├─┼─────┼──────┼───────┼─┼───────────┼───────┤│八│98年1月4日│臺南縣六甲鄉│同上。│林│中金門高粱酒0.6公升裝│同上。│││下午8時18│民生街21號││秀│3瓶、金門高粱酒58度││││分許│「全家超商六││玲│0.75公升裝2瓶、銀雀12│││││甲民生門市」│││年調和麥芽威士忌0.7公││││││││升裝1瓶、麥卡倫0.7公││││││││升裝1瓶。││├─┼─────┼──────┼───────┼─┼───────────┼───────┤│九│98年1月4日│臺南縣官田鄉│同上。│林│金門高粱酒58度0.75公升│同上。│││下午8時30│湖山村98-4號││俊│裝1瓶、金門高粱酒38度││││分許│「統一超商烏││宏│0.75公升裝1瓶、以及金│││││山頭門市」│││門高粱酒58度0.3公升裝││││││││與金門高粱酒38度0.3公││││││││升裝7瓶,共9瓶。││├─┼─────┼──────┼───────┼─┼───────────┼───────┤│十│98年1月4日│臺南縣六甲鄉│同上。│林│金門高粱酒38度0.6公升│同上。│││下午8時36│中正路313號││俊│裝2瓶、金門高粱酒38度││││分許│「統一超商七││宏│0.3公升裝1瓶、金門特│││││甲門市」│││級高粱酒0.3公升裝1瓶││││││││、軒尼詩VSOP0.3公升裝││││││││2瓶(檢察官誤繕為1瓶││││││││)。││├─┼─────┼──────┼───────┼─┼───────────┼───────┤│十│98年1月5日│臺南縣後壁鄉│丙○○、午○○│黃│金門高粱酒58度0.75公升│丙○○、午○○││一│下午6時59│後壁村後壁71│及申○○均下手│寶│裝3瓶、金門高粱酒58度│、申○○各處有│││分許│號「統一超商│行竊。│月│0.6公升張4瓶、金門高│期徒刑捌月。││││後壁門市」│││粱酒58度0.3公升裝3瓶││├─┼─────┼──────┼───────┼─┼───────────┼───────┤│十│98年1月5日│臺南縣後壁鄉│丙○○及申○○│陳│金門高粱酒58度0.6公升│丙○○、申○○││二│下午7時許│嘉民村上茄苳│下手行竊,鄭凱│靜│裝4瓶(起訴書誤繕為1│各處有期徒刑捌││││146之32號│元負責把風。│湘│瓶)、金門高粱酒58度│月;午○○處有││││「全家超商後│││0.3公升裝1瓶、麥卡倫│期徒刑柒月。││││壁茄苳門市」│││1瓶、洋酒雲雀1瓶。││├─┼─────┼──────┼───────┼─┼───────────┼───────┤│十│98年1月6日│臺南縣麻豆鎮│丙○○、午○○│李│金門高粱酒58度0.6公升│丙○○、午○○││三│下午4時1分│興國路1-1號│及申○○均下手│宜│裝3瓶。│、申○○各處有│││許│「統一超商新│行竊。│鴻││期徒刑捌月。││││麻豆門市」│││││││││││││├─┼─────┼──────┼───────┼─┼───────────┼───────┤│十│98年1月6日│臺南縣麻豆鎮│同上。│王│金門高粱酒58度0.75公升│同上。││四│下午4時26│ 苓子林 17-13││曉│裝1瓶、金門高粱酒58度││││分許│號「統一超商││萍│0.6公升裝4瓶、金門高│││││麻佳門市」│││粱酒38度0.75公升裝2瓶││├─┼─────┼──────┼───────┼─┼───────────┼───────┤│十│98年1月6日│臺南縣麻豆鎮│丙○○及申○○│李│金門高粱酒38度0.6公升│丙○○、申○○││五│下午4時8分│民權路10-1號│下手行竊,鄭凱│淑│裝2瓶、金門高粱酒58度│各處有期徒刑捌│││許│「統一超商麻│元負責把風。│娟│0.6公升裝2瓶。│月;午○○處有││││善門市」││││期徒刑柒月。│├─┼─────┼──────┼───────┼─┼───────────┼───────┤│十│98年1月6日│臺南縣佳里鎮│午○○及申○○│黃│金門高粱酒58度0.6公升│午○○、申○○││六│下午4時許│延平路250號│下手行竊, 宋仁 │文│裝2瓶。│各處有期徒刑捌││││「統一超商新│瑞負責把風。│生││月;丙○○處有││││北中門市」││││期徒刑柒月。│├─┼─────┼──────┼───────┼─┼───────────┼───────┤│十│98年1月6日│臺南縣佳里鎮│同上。│黃│金門高粱酒58度0.6公升│同上。││七│下午4時54│新生路108號││瀅│裝4瓶、金門高粱酒58度││││分許│「全家超商新││碧│0.3公升裝5瓶、金門高│││││生門市」│││粱酒38度0.6公升裝1瓶││├─┼─────┼──────┼───────┼─┼───────────┼───────┤│十│98年1月6日│臺南縣佳里鎮│同上。│陳│金門高粱酒58度0.6公升│同上。││八│下午4時58│光復路327號││麗│裝2瓶、金門高粱酒58度││││分許│「全家超商光││珠│0.3公升裝2瓶。│││││復門市」│││││└─┴─────┴──────┴───────┴─┴───────────┴───────┘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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