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啟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零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948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啟川│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3202││││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黃啟川│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390050││││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489號)
(一)、債務人黃啟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11月27日止累計383,226元正未給付,其中203,202元為消費款;176,42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啟川於94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94年3月16日起至99年3月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7日止累計577,
575元正未給付,其中390,050元為本金;147,323元為利息;40,2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