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依法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且查,聲請人前因毒品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尚未執行,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