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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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4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刑保字第96000507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提出聲請。
三、經核受刑人依法執行時,逃匿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法偕同受刑人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已經本院核閱卷宗影本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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