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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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7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乙○○、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甲○○與徐甲○○是否係同一人)。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