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一號
原告富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宗邁 建築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三十四萬八千零九十三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原告自民國七十年起,受被告委託辦理有關景觀規劃、設計、顧問等事務,並
約定有服務報酬。原告陸續辦理台北市政府國宅處興安國宅景觀綠化及公共工程、墾丁國家公園牛稠溪旅客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景觀綠化工程、台北市立中興醫院新建工程景觀綠化工程、墾丁國家公園高爾夫球場可行性分析環境評估顧問、行政院國科會新竹科學園區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新建工程景觀綠化工程、新竹科學園區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新建工程景觀綠化工程、㈡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影本、影本、影本、影本、影本、繳費資料查詢作業單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____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被告又未爭執,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