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原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複代理人 李仲翔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 律師複代理人 呂奕賢 律師被告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王玲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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