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9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詹乃親 債務人 詹德坤 債務人 羅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詹乃親(原名: 詹淑菁 )於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
詹德坤及羅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383,394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詹乃親(原名:詹淑菁)自96.07.01於就讀學校畢
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214,704元及自利息起算日(103年03月0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10月15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465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詹德坤及羅麵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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