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804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告美工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祐 (原名 趙聖亞 )被告 鄒小芬 (原名 鄒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鄒小芬(原名鄒慧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