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謝榮光 被告 張岳美 滿
謝博帆謝大成 原告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岳美滿、謝博帆即謝大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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