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38號上訴人 何淑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
3訴訟代理人 胡坤明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聖崴 等人間因102年度基簡字第5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