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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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81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葉炳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