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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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陳雅君 相對人 陳竹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竹枝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陳竹枝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99年1月4日死亡,有陳竹枝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陳竹枝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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