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鑑字第830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鑑字第830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申誡。
事實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圖書館松山分館書記,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起投資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送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家族企業,在家人不諳法令之情形下,將申辯人列為董事,申辯人從未參與公司業務,亦未獲得任何利益,自知悉違反禁止之規定後,立即辦理撤銷董事之登記,請體察免究。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圖書館松山分館書記,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起投資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此項事實,業據該被付懲戒人在申辯書中是認不諱,並有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一份在卷可資按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古明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