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再審字第74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再審字第74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四五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處前科長,因授權審查組長 周業進 於專利初審案審查意見及審定書之核定等業務代為判行,周業進代行審核專利案件審定書稿時,疏未能發現錯誤,聲請人亦未依中央標準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授權事項,切實監督糾正,監察院認其有違法失職情事,予以彈劾,移送審議,經本會以八十五年鑑字第八○五九號議決申誡,再審議聲請人不服該議決,先後三次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分別以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九○號、七一一號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三號,駁回再審議,茲再審議聲請人復以刻製代行之科長職章,係 陳逸南 和處長所作之決定,未徵求再審議聲請人之同意;依功能分組所列,再審議聲請人係負責審核新式樣及日用品專利案件之再審查案件,本案相關之專利案件則屬機械類且係初審,不可能經過再審議聲請人審核;再審議聲請人對周業進並無監督權等理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五、六款聲請再審議,惟查前述聲請再審議之理由,再審議聲請人於前述三次聲請再審議時,業已主張,經本會駁回再審議之聲請在案,再審議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徐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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