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審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538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政忠書記官洪光耀通譯陳怡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止血帶壹條,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6月5日執行完畢,翌日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少年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年2月9日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川七巷13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加水稀釋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9年2月12日18時許,因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門口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在車上扣得上開施用剩餘之海洛因1包(毛重0.2公克)、其所有供施用或預備供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2支、止血帶1條及與本案無關之手機1支,復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ll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359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69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4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10月、11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21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8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高雄高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1
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第二案),第
一、二案與另案殘刑9月22日接續執行,於107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7年8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對此類犯罪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洪光耀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