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告聚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永純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複代理人 田崧甫 律師被告原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文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複代理人 蘇伯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有關承攬施作內容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曹德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