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編號DR一五七○七二HW)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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