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 馬偕 紀念醫院台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魏志濤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之前雖已繳納裁判費貳仟伍佰貳拾玖元,然查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將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金額由貳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擴張為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