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東乾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德財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
一五、二八一六號),及移結,茲查本案尚有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