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勵堅律師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
魏早炳 律師 李克欣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