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相對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右聲請人因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五十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一號展期清算完結卷宗,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