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