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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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四號
原告甲○○男二被告乙○○男十
丙○○女住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靜琪
法官趙義德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