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已據檢察官舉證在卷,經核足認罪嫌重大,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第3款之重罪羈押原因,並認如如未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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