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3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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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陳珮芳
被   告  黃勝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352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3月26日上午9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4月3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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