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8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劉俊杰
被 告 劉櫻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