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信和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