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鴻鏡
原告與被告 何秀枝 即一路發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受僱於被告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之證據。(所提派
  工單業經被告否認,且係由原告自行填寫,難信為真)
二、因本件事故已領保險之金額(提出受領單據),及該保險係
  由何人投保,與本件勞工保險有無關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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