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領航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長尊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73,156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30,831元+反訴部分542,325
元=773,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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