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九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九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合嶧實業有限公司鄭│華南商業銀行 樹林分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壹拾柒萬肆仟 陸佰 │0000000││││ 燦雄 │行││貳拾伍元│││└──┴─────────┴─────────┴──────────┴─────────┴───────┴──┘